融资担保公司再担保(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收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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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有关要求,规范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我们编制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

财 政 部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和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由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以一个会计年度为一个完整评价期。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突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行、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兼顾健康可持续经营目标。

第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薪酬激励等情况挂钩。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分值

第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及其分值由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其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发挥政策功能和实现可持续经营的重要程度确定。

第八条 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具体绩效评价指标如下:

(一)政策效益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坚守融资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主动降费让利等方面发挥效益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户数。其中,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主体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

2.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

3. 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

4. 当年平均综合融资担保(再担保)费率。

上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户数及金额仅统计小微企业和“三农”经营类融资担保业务,不包括小微企业和“三农”消费类融资担保业务。

(二)经营能力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拓展和可持续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 年末融资担保(再担保)责任余额。

2. 当年新增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

3. 融资担保(再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

4.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结合政府性融资担保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情况,经济下行期内,可暂不考核该项指标或适当降低指标分值。

(三)风险控制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风险防控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担保(再担保)代偿率。

2.拨备覆盖率。

3.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是否存在为地方政府或其融资平台融资提供担保、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偏离主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重大审计问题、受到监管处罚或负面评价、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其中,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担保、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印发后新开展的业务。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应参考当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未依法合规经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其绩效评价等次下调至“中”以下。

(四)体系建设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参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以及推进银担合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 参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合作情况:反映与上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以及向下参股融资担保机构、新设分支机构、拓展业务等情况。

2. 推进银担合作情况:反映合作银行数量及授信规模、落实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及时足额承担风险责任等情况。

第九条 本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及机构特点,调整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一级指标分值以及增减、调整二级指标及分值。为便于各地参考使用,我们编制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附后)。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初将本年度经营计划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年度经营计划、结合上年度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合理确定绩效评价的年度目标值。

第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绩效自评,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基础材料。基础材料包括:

(一)机构上年度经营计划;

(二)机构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三)机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绩效评价计分相关证明材料;

(五)本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本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及基础材料,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本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其股东单位,抄送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得分对应不同的评定等次:

(一)90分≤评价得分≤100分,评定等次为“优”;

(二)80分≤评价得分<90分,评定等次为“良”;

(三)70分≤评价得分<80分,评定等次为“中”;

(四)60分≤评价得分<70分,评定等次为“低”;

(五)评定得分<60分的,评定等次为“差”。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得分作为各级财政资金支持以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优先开展业务合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对评定等次为“中”及以上的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予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补贴、奖励等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负责人薪酬及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基础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中,存在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下调当期评价等次一个级别并取消下一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评价标准、计分条件,详细载明相关评分依据。

各级财政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商业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 2020年7月1日起实施,2016年6月2日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仍然有效,但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引执行。本指引实施前已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确定2020年度绩效评价目标的,可参照本指引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十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依据本指引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参照本指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制定内部绩效评价规范。

第二十一条 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参考分值

评价标准

计分条件

绩效评价目标值

当年完成情况

单项评价得分

政策效益 (40分)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户数

8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户数不低于目标值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户数达到目标值的,得6分;户数高于目标值的,在6分基础上酌情加分;户数低于目标值的,按实际完成情况,在6分基础上酌情减分。最高8分,最低0分。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

12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目标值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达到目标值的,得10分;占比高于目标值的,在10分基础上酌情加分;占比低于目标值的,按实际完成情况,在10分基础上酌情减分。占比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80%。最高12分,最低0分。




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融资担保金额占比

8

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目标值

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达到目标值的,得6分;占比高于目标值的,在6分基础上酌情加分;占比低于目标值的,在6分基础上酌情减分。占比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50%。最高8分,最低0分。




当年平均融资担保综合费率

12

当年平均融资担保综合费率不高于目标值

当年平均融资担保综合费率达到目标值的,得10分;费率低于目标值的,在10分基础上酌情加分;费率高于目标值的,在10分基础上酌情减分。最高12分,最低0分。




经营能力(30分)

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

8

当年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不低于目标值

当年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达到目标值的,得8分;在保余额低于目标值的,在8分基础上酌情减分。最高8分,最低0分。




当年新增融资担保金额

8

当年新增融资担保金额不低于目标值

当年新增融资担保金额达到目标值的,得8分;担保金额低于目标值的,在8分基础上酌情减分。最高8分,最低0分。




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

10

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不低于目标值

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达到目标值的,得8分;放大倍数高于目标值的,在8分基础上酌情加分;放大倍数低于目标值的,在8分基础上酌情减分。放大倍数目标值根据机构设立年限、发展现状等合理确定。最高10分,最低0分。




经营能力(30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4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不低于10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达到或超过100%的,得4分;保值增值率低于100%的,在4分基础上酌情减分。最高4分,最低0分。结合政府性融资担保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情况,经济下行期内,可暂不考核该项指标或适当降低指标分值。




风险控制(20分)

担保代偿率

5

当年担保代偿率控制在合理范围

当年担保代偿率控制在上限以内的,得5分。代偿率超过上限的,酌情减分。代偿率在上限以内的均应得满分,不得鼓励代偿率越低,得分越高。经济下行期内,应适当提高代偿率上限。最高5分,最低0分。




拨备覆盖率

5

拨备付覆盖率不低于目标值





依法合规经营情况

10

是否存在为地方政府或其融资平台融资提供担保、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偏离主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重大审计问题、受到监管处罚或负面评价、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

各项业务规范运作的,得满分。存在为地方政府或其融资平台融资提供担保、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偏离主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重大审计问题、受到监管处罚或负面评价、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视严重程度,每个事件减1-10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评价等次下调至“中”以下(不含“中”)。最高10分,最低0分。




体系建设 (10分)

参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情况

5

与上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以及向下参股担保机构、新设分支机构及拓展业务等情况

完成各项目标的,得5分;未完成的,酌情减1-5分。最高5分,最低0分。




银担合作情况

5

合作银行数量及授信规模、落实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及时足额承担风险责任等情况

完成各项目标的,得5分;未完成的,酌情减1-5分。最高5分,最低0分。




最终得分


附件2:

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参考分值

评价标准

计分条件

绩效评价目标值

当年完成情况

单项评价得分

政策效益 (40分)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再担保户数

8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再担保户数不低于目标值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再担保户数达到目标值的,得6分;户数高于目标值的,在6分基础上酌情加分;户数低于目标值的,按实际完成情况,在6分基础上酌情减分。最高8分,最低0分。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再担保金额占比

12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再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目标值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再担保金额占比达到目标值的,得10分;占比高于目标值的,在10分基础上酌情加分;占比低于目标值的,按实际完成情况,在10分基础上酌情减分。占比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80%。最高12分,最低0分。




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融资再担保金额占比

8

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再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目标值

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再担保金额占比达到目标值的,得6分;占比高于目标值的,在6分基础上酌情加分;占比低于目标值的,在6分基础上酌情减分。占比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50%。最高8分,最低0分。




当年平均融资再担保综合费率

12

当年平均融资再担保综合费率不高于目标值

当年平均融资再担保综合费率达到目标值的,得10分;费率低于目标值的,在10分基础上酌情加分;费率高于目标值的,在10分基础上酌情减分。最高12分,最低0分。




经营能力(20分)

年末融资再担保在保余额

4

当年年末融资再担保在保余额不低于目标值

当年年末融资再担保在保余额达到目标值的,得4分;在保余额低于目标值的,在4分基础上酌情减分。最4分,最低0分。




当年新增融资再担保金额

4

当年新增融资再担保金额不低于目标值

当年新增融资再担保金额达到目标值的,得4分;再担保金额低于目标值的,在4分基础上酌情减分。最高4分,最低0分。




融资再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

8

融资再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不低于目标值

融资再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达到目标值的,得6分;放大倍数高于目标值的,在6分基础上酌情加分;放大倍数低于目标值的,在6分基础上酌情减分。放大倍数目标值根据机构设立年限、发展现状等合理确定。最高8分,最低0分。




经营能力(20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4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不低于10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达到或超过100%的,得4分;保值增值率低于100%的,在4分基础上酌情减分。最高4分,最低0分。结合政府性融资担保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情况,经济下行期内,可暂不考核该项指标或适当降低指标分值。




风险控制(20分)

再担保代偿率

5

当年再担保代偿率控制在合理范围

当年再担保代偿率控制在上限以内的,得5分。代偿率超过上限的,酌情减分。代偿率在上限以内的均应得满分,不得鼓励代偿率越低,得分越高。经济下行期内,应适当提高代偿率上限。最高5分,最低0分。




拨备覆盖率

5

拨备覆盖率不低于目标值

拨备覆盖率高于或等于目标值的,得5分。拨备覆盖率低于目标值的,在5分基础上酌情减分。最高5分,最低0分。




依法合规经营情况

10

是否存在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偏离主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重大审计问题、受到监管处罚或负面评价、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

各项业务规范运作的,得满分。存在为地方政府或其融资平台融资提供担保、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偏离主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重大审计问题、受到监管处罚或负面评价、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视严重程度,每个事件减1-10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评价等次下调至“中”以下(不含“中”)。最高10分,最低0分。




体系建设 (20分)

参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情况

10

与上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向下参股机构或拓展业务等情况

完成各项目标的,得10分;未完成的,酌情减1-10分。最高10分,最低0分。




银担合作情况

10

带动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拓展银担合作、落实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及时足额承担风险责任等情况

完成各项目标的,得10分;未完成的,酌情减1-10分。最高10分,最低0分。




附3:

绩效评价相关指标计算公式

1.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合同金额/当年全部新增融资担保(再担保)合同金额。

2. 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合同金额/当年全部新增融资担保(再担保)合同金额。

3. 当年平均融资担保综合费率=∑(当年新增单笔融资担保合同金额×该笔业务年化综合费率×年化融资担保期限)/∑(当年新增单笔融资担保合同金额×年化融资担保期限)。

当年平均融资再担保综合费率=∑(当年新增单笔融资再担保责任额×该笔业务年化综合费率×年化融资再担保合同期限)/∑(当年新增单笔融资再担保责任额×年化融资再担保期限)。

其中,综合费率包括担保费、手续费、评审费等。

4. 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机构净资产-对其他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其中,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本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考虑《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中的业务权重。

5.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国有资本/年初国有资本×100%。其中,客观因素包括增资扩股、股权转让、资产评估、上缴分红、税收返还、接受捐赠、会计调整等。

6. 担保(再担保)代偿率=当年担保代偿发生额/当年累计解除的担保金额×100%。其中,担保代偿发生额、解除担保金额均按本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计算。

7. 拨备覆盖率=(未到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一般风险准备年末余额)/年末担保代偿余额×100%。

转载: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5/28/content_55156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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