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和抵押借款(融资租赁和抵押借款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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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数据之融资租赁」租赁物抵押后 抵押权善意取得等实务问题

编辑 | 墨垚

排版 | 小荆

本文以聚法案例公开审判信息为蓝本,以“融资租赁”、“善意取得”、“抵押权”为关键词,从筛选出的95件普通案例中节选出争议焦点涉及融资租赁物所有权归属问题、以及出租人与融资租赁物抵押权人之间的利益优先保护问题,通过对审判要点进行提炼,归纳出具有参考价值的裁判要旨。

一、审判数据概况

审判年限

「审判数据之融资租赁」租赁物抵押后 抵押权善意取得等实务问题

法院层级

「审判数据之融资租赁」租赁物抵押后 抵押权善意取得等实务问题

涉案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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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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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

「审判数据之融资租赁」租赁物抵押后 抵押权善意取得等实务问题

二、司法实务案件评析

案例一

【关键词:抵押权人系专业融资担保机构的审查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在付清租金前,出租人保留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的,承租人仍然为租赁物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能否善意取得抵押权?

裁判要点:在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能够取得租赁物抵押权的前提是善意取得他物权,即抵押权人在接受抵押时系善意且已经办理抵押登记完成公示。若抵押权人作为专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在接受抵押物时更应慎重审查、查询抵押物的权属问题,应至少审查《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或者发票,抵押权人在未审查《买卖合同》中存在融资租赁、保留所有权条款的情况下,便接受并办理抵押登记的,存在重大过失,不得认定为善意,故无法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

案号:(2020)川0132民初89号

案例二

【关键词:动产租赁物所有权善意取得】

《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在承租人支付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租金及所有应付款项前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辆辆仅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并签订抵押合同。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及应付款项时,出租人能否主张以该约定对抗善意受让人?

裁判要点:融资双方虽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首先不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公示效果;其次,承租人在出卖车辆时,提供了其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其作为被保险人为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单等票据的,足以对受让人产生信赖利益;第三,受让人基于以上权利外观认定承租人为车辆所有人并与其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支付合理价款并占有车辆后,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取得。

案号:(2020)冀06民终6379号

案例三

【关键词:“售后回租”融资方式的性质认定】

融资双方约定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且承租人将融资车辆向出租人设立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的,出租人能否主张租赁物的抵押权?

裁判要点:出租人对融资车辆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并自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时具有公示力和对抗力,若承租人为抵押物向第三人设立抵押权,出租人依法可对第三人就抵押车辆主张优先受偿权或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

案号:(2020)桂0102民初3420号

案例四

【关键词:担保人就融资租赁物主张抵押权】

第三人为融资租赁承租人向银行借款进行担保,同时与承租人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承租人以无权处分的租赁物设定抵押的,担保人能否就该抵押权主张优先受偿?

裁判要点:承租人虽无权处分融资租赁物,但就承租人已占有租赁设备的事实,担保人已经尽到审查义务,并无过错,且担保人已经为租赁物办理抵押登记,应属善意第三人,其既得信赖利益即抵押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案号:(2020)豫08民终545号

案例五

【关键词:无法查明融资租赁物权属的情况下,抵押权的成立问题】

裁判要点:对抵押权成立与否作分别认定:若租赁物系承租人所有,则承租人对租赁物设定抵押权系有权处分,第三人当然取得租赁物抵押权;若租赁物非承租人所有,则承租人设定抵押权系无权处分,则只有在受让人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善意取得该抵押物优先受偿权。

案号:(2016)云0181民初1590号

案例六

【关键词:融资租赁物真实权利人能否以所有权阻却抵押权】

裁判要点:善意取得所有权以外他物权应从以下几方面认定:

首先,关于机器设备的权属非以登记为公示要件,其作为动产并不具有权属证书等相关所有权公示资料,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附随的发票原件和实际占有情况可等同于权属公示凭证。

其次,就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是否委托专业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完成对抵押物的合理价格评估;其三,机器设备抵押情况是否办理登记公示要件。

最后,第三人欲实现抵押权,还应排除《最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四种例外情形。若符合以上条件,且租赁物真实权利人无相反证据证明抵押权人非善意,则抵押权应受优先保护。

案号:(2016)闽01民终5455号

三、类案判定规则汇总

融资租赁物所有权与抵押权冲突时的优先保护问题

在同一租赁物上产生了两个相互冲突物权时的判定,除基础无权处分导致善意取得的认定以外,更应重点审查是否因融资租赁物实际所有权人对租赁物的管理及保护不当,致使租赁物被抵押,并在租赁物上形成善意第三人的抵押权。若第三人基于善意且无过错而取得租赁物抵押权的情况下,这种物权冲突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租赁物的实际所有权人承担则更能体现公平、合理。

融资租赁行业的通用做法可作为阻却善意取得的审查要素

◇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自此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络信息系统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登记公示,明确租赁物的所有人是重要做法。

◇显著位置作出有关租赁情况或所有权归属的标识。在租赁物上明示所有人等措施,可以证实出租人已在租期内完成了作为租赁物实际所有权人在管理和保护上的义务,用以达到阻却第三人的善意认定;

◇避免因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影响租赁物所有权归属。在租赁期限未届满,或承租人租金未全部履行完毕时,实际所有权人切忌将动产租赁物购买合同、所有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交付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监管责任应当落实到位,特别是在财产受到侵权时及时行使权利保护,不给承租人无权处分的可乘之机。

融资租赁物善意取得他物权的认定标准

◇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基于动产占有的公信力,交易相对人因信赖该公示方法所表彰的物权而进行的物权交易应当予以保护。

◇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内容判断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从而认定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是否属于有权处分;若非租赁物所有权人设立抵押行为系无权处分,则触发善意取得制度予以善意取得抵押权的认定。

◇实际所有权人无有效地相反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设备系租赁物的,仅以其所有权主张受让人非善意的,不足以阻却抵押权实现。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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